香港金融機構設立
香港金融機構設立,又稱香港金融機構注冊、香港認可機構注冊、香港銀行注冊、香港銀行業(yè)金融機構注冊,分為持牌銀行注冊、有限制牌照銀行注冊及接受存款公司注冊。金融行業(yè)屬于香港重點管制的行業(yè)之一,香港金融管理局對金融類機構注冊監(jiān)管更為嚴格,對注冊資本要求、從業(yè)人員勝任能力、內部控制有更多的要求。登尼特企業(yè)注冊文案服務中心提供香港金融機構注冊服務。登尼特創(chuàng)業(yè)孵化器現將香港金融機構注冊相關事宜簡介如下。
一、香港金融機構設立類型
1、持牌銀行
在香港,只有持牌銀行才可經營往來及儲蓄戶口業(yè)務,并接受公眾任何數額與期限的存款,以及支付或接受客戶簽發(fā)或存入的支票。這類型銀行可以經營零售及批發(fā)銀行業(yè)務。
2、有限制牌照銀行
有限制牌照銀行主要從事商人銀行及資本市場活動等業(yè)務。該類型銀行不得經營持牌銀行業(yè)務,但可接受50萬港元或以上任何期限的存款,且存款期限不設限。
3、接受存款公司
接受存款公司大部分由銀行擁有或與銀行有聯系,主要從事私人消費信貸及證券等多種專門業(yè)務。這些公司只可接受10萬港元或以上,起初存款期少為3個月的存款。
除了上述可在香港經營存款業(yè)務的3類認可機構外,境外銀行亦可在香港設立本地代表辦事處。這些辦事處不得從事任何銀行業(yè)務,其主要職責只限于銀行與香港客戶之間的聯系工作。
二、香港金融機構設立注冊資本要求
持牌銀行注冊資本要求(包括繳足款股本及股份溢價帳結余)不低于3億港元,持牌銀行的客戶存款總額規(guī)模不得低于30億港元及資產總額40億港元。
有限制牌照銀行注冊資本要求(包括繳足款股本及股份溢價帳結余)不低于1億港元。
接受存款公司注冊資本要求(包括繳足款股本及股份溢價帳結余)不低于2,500萬港元。
三、香港金融機構設立名稱要求
持牌銀行注冊名稱要求:
持牌銀行名稱結尾應緊接使用“bank”一字或該字的任何英文派生詞、或其任何語文的譯文;或使用中文“銀行”一詞;或使用以“b”、“a”、“n”、“k”此次序排列的字母均可。
四、有限制牌照銀行注冊名稱要求
有限制牌照銀行名稱結尾須緊接“restrictedlicencebank”此詞語連同使用,且該詞語的譯文須與該名稱的譯文相同(即中文結尾為“有限制牌照銀行”);
銀行名稱使用的目的,須只為表明該有限制牌照銀行與該銀行的關系。例如,ABC銀行的有限制牌照銀行附屬機構可自稱為“ABC銀行(亞洲)有限公司,ABC銀行的附屬機構”、但不能使用“ABC銀行(亞洲)有限公司”。因為這名稱不能顯示該機構與其母公司之間的關。
五、香港金融機構設立申請所需資料
香港金融業(yè)公司注冊申請人應向金融管理專員提供下述資料:
擬使用的公司名稱或稱謂;
使用該名稱或稱謂的原因;
詳細說明實際或擬進行的業(yè)務活動的性質;
將會或已在經營的有關業(yè)務的時間及地點;
成立為法團的日期及地點;
一份現正采用的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副本);
一份近期已審計賬目及年度報告(副本);
提供獨立保證報告(如申請人打算經營受規(guī)管業(yè)務,登尼特可提供);
擬在香港設立的分行或附屬公司首3年的業(yè)務計劃(若需要);
主要股東、董事及行政總裁的姓名及地址;
公司地址及電話/傳真號碼;
以及任何其它所需數據。
六、香港金融機構設立申請程序
香港金融機構設立政府申請流程:申請人初步咨詢金融管理專員=》提交申請至香港金管局=》金管局處理申請=》注冊地監(jiān)管機構的批準=》金管局審批申請=》書面通知通過認可并刊登憲報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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