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強積金是什么
聘請香港本地員工須購買強積金,就相當于國內(nèi)的社保,但是又與國內(nèi)社保有不一樣的地方,下面了解一下常識。
1、強積金供款額
受強積金制度涵蓋的雇員和雇主均須定期向強積金計劃作出供款,雙方的供款額均為雇員有關入息的5%,并受限于入息水平。
目前的有關入息水平為每月$7,100起,適用于2013年11月1日或之后開始的供款期,而目前的高有關入息水平則為每月$30,000,適用于2014年6月1日或之后開始的供款期
有關入息是指雇主以貨幣形式已支付或須支付予雇員的任何工資、薪金、假期津貼、費用、傭金、花紅、獎金、合約酬金、賞錢或津貼,但不包括《雇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下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雇員和雇主均可選擇在強制性供款以外,作出額外的自愿性供款。
2、強積金供款日
就某供款期而言,雇主須于該供款期的供款日或之前,繳付強制性供款。一般而言,按月支薪的一般雇員的供款日為每月的10日。如供款日是星期六、公眾假日、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則供款日順延至該日之后一個并非星期六、公眾假日、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的任何日子。
從事建造業(yè)及飲食業(yè)的雇主如已安排臨時雇員登記參加行業(yè)計劃,可選擇在緊接相關發(fā)薪日的下一個工作日(即并非星期六、公眾假日、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的日子),或有關供款期結(jié)束后的10日內(nèi)作出強制性供款。
3、強積金免供款期
就一般雇員而言,雇主須從雇用期首日開始作出雇主部分的強制性供款,但雇員則享有免供款期,無須為雇用期首30日作出雇員部分的強制性供款,亦無須:
(i) 為在緊接該30日免供款期后的不完整工資期作出供款(如雇員的工資期是一個月或短于一個月);或
(ii) 為受雇第30日所在的公歷月作出供款(如雇員的工資期長于一個月)。
就臨時雇員而言,雇主及雇員的強制性供款均須從雇用期首日開始繳付。在此情況下,雇員并沒有免供款期
4、強積金管理方
國內(nèi)員工社保都是有社保局統(tǒng)一管理,由社保局統(tǒng)一打理,香港也有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但是只是負責規(guī)管及監(jiān)督私人托管的公積金計劃,教導就業(yè)人士認識退休儲蓄,并讓市民了解強積金制度作為退休生活保障支柱之一所發(fā)揮的作用;及推動改良公積金計劃,使計劃更具效率、更簡便,更能滿足就業(yè)人士的需要,而強積金則由專業(yè)的積金公司負責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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