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比亞商標注冊的流程
注冊商標,是指經商標管理機構依法核準注冊的商標。商標的注冊需具備法定條件并經法定程序。在實施商標注冊制度的國家,商標成功獲得注冊之后,注冊人具有使用注冊商標的專有權和排斥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禁止權。
一、利比亞商標注冊概述
利比亞現(xiàn)行商標法規(guī)主要基于1956年8月11日頒布的《商標法》,2010年修訂。由“利比亞商標局”統(tǒng)一負責管理商標事務,官方語言為阿拉伯語。商標專用權需要通過注冊取得。商標注冊不是強制性的,但為了保護商標或進行續(xù)展,就必須依法登記注冊。利比亞商標注冊采用“申請在先”原則。利比亞是《巴黎公約》、《WIPO公約》和《日內瓦公約》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締約國;暫未加入《馬德里協(xié)定》或《馬德里議定書》,故商標注冊只能通過“單國注冊”的方式辦理。
二、利比亞商標注冊需要的資料
若申請人非利比亞居住的,須委托本國專門的代理人辦理。商標申請所需的基本材料為:
1.商標圖樣;
2.具體類別及商品/服務項目;
3.申請人名義及地址;
4.委托書原件,需認證;
5.營業(yè)執(zhí)照,需認證;
6.若聲明優(yōu)先權的,需要提供優(yōu)先權證明文件。
三、利比亞商標注冊的流程
申請注冊利比亞商標的主要流程為:申請一受理一審查一公告一核準一發(fā)證。申請遞交后一般1個月左右決定是否受理。審查員將對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形式審查,即審查申請要求和分類信息是否符合規(guī)定;而實質審查,包括對商標顯著性、是否違反禁注禁用條款和是否與在先商標形成沖突的審查。審查通過后就會安排公告,自公告日起3個月為異議期,公告期內無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即可獲準注冊并頒發(fā)注冊證。
四、利比亞注冊商標維護
利比亞商標注冊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請日起算;到期日前1年內可以辦理續(xù)展,寬展期6個月;續(xù)展有效期10年。
商標注冊后的無效或撤銷申請,一般可根據利比亞《商標法》下述兩個條款提出:
1.《商標法》第二十條:商標注冊后連續(xù)5年未在當國實際使用的,利害關系人可申請撤銷;
不可抗力除外。
2.《商標法》第三十一條:(1)違反商標法規(guī)定的;(2)申請商標時已知或應知有他人權利在先的,可申請無效;
3.商標撤銷或無效申請可向利比亞法院提出,在現(xiàn)行審查條件下,一般需耗時5~6年。被申請人一般可提供如下證據材料應對他人以“未使用”為由提出的撤銷申請:發(fā)票、標簽、市場調查結果、產品目錄、報價單、基于互聯(lián)網的使用、營業(yè)額證據、廣告、持續(xù)維護的網站、包裝、裝潢、書面聲明;
4.若利比亞商標被撤銷或無效的,自其被撤銷或無效之日起3年內,他人不得在同種商品上申請注冊該商標。
五、利比亞商標注冊的聯(lián)系方式:
若要了解更多利比亞商標的注冊申請,歡迎致電咨詢登尼特羅小姐0755-82143258 /13560711622。登尼特是一家綜合性的企業(yè)服務提供商,除了全球商標注冊申請外,還可為客戶提供全球公司注冊變更注銷業(yè)務、條形碼申請、版權申請、特種經營許可證辦理、企業(yè)財稅規(guī)劃、行業(yè)市場調研、上市孵化輔導、境外投資備案申請等服務。